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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启飞:关于危废跨区域转移的三点看法
时间:2021-12-02来源:固废产业服务平台编辑:未知

危废跨区域转移是近两年行业议论的热点话题。关于跨区域转移,其合作的主要障碍是什么?其他地区能否像川渝一样尝试区域合作、互通有无?是否有可能逐步改变今天的格局?关于上述问题,在近日由中国环境报社举办的“危废产业新机遇新挑战暨固废产业服务平台上线仪式”上,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所副所长、固废产业服务平台特聘专家黄启飞发表了下述观点:

《固体法》第三条,国家鼓励、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,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。

《固体法》第五十九条,转移危险废物的,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。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,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。移出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,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。未经批准的,不得转移。也就是取消省内转移的审批。

目前,多地政府在规划中明确表示对外省危险废物严格控制。例如,《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(2018~2020年)》明确指出,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处置本省危险废物为主,严格控制自外省转入危险废物量。河北省在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》中已规定“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我省贮存或处置,原则上禁止无利用价值且处置费用偏低的废酸、废碱、废乳化液等危险废物转入”。湖南省发布了《湖南省重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“十三五”规划》,规定了要“严格控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的种类、数量和流向,坚决杜绝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湖南省内贮存和进行无害化处置”。

也有鼓励跨省转移省份,为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,加强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联合监管,推进川渝两地危险废物安全及时处置,川渝地区签署的《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合作协议》就打破了跨区域合作的壁垒。

一是鼓励集中处置设施建设,便于防控风险。

集中处置设施既是环保设施,也是重点污染源,为了便于防控风险,不宜遍地铺开建设,《固体法》也是鼓励、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。因此,危废处置设施还是以集中处置、规模化、大型化为原则。

二是发挥各自优势,区域协同处置。

各省产业特点不同,危险废物种类、特性都千差万别,任何一个集中处置设施,不太可能处置所有的危险废物,必然要有部分无法利用处置的危废进行跨区域转移。如果大家都不让其他地方的危废进入本区域处置,将会导致危废长期贮存,增大环境风险。因此,应鼓励不同区域的集中处置中心发挥各自优势,协同合作,专业的设施做专业的事情,这样才能最大程度降低风险。

三是加强管理,控制跨区域转移风险。

在危废跨区域转移过程中,要加强管理,避免跨区域转移的风险。一是转移过程中的倾倒风险,这可以通过转移联单、GPS定位进行解决。二是没有处置能力的,为了增加业务量,贪图小利,超范围接收危险废物,这就需要管理部门加强监管,避免污染搬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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